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邕城杯”獎評選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的建筑企業爭創優質工程,進一步推動和促進企業質量管理總體水平的提高,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優質工程獎評選與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邕城杯”獎(以下簡稱“邕城杯”獎)是我市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凡建設地點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符合申報條件的工程項目均可參加評比。
第三條 “邕城杯”獎每年評選一次,原則上每年第四季度評選上一年度的“邕城杯”獎。
第四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的建筑企業,可自愿申報。屬住宅小區或住宅小區組團的,亦可由建設單位(業主)申報。
第五條 “邕城杯”獎的評選工作由南寧市建筑業聯合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六條 “邕城杯”的評選范圍是:新建的工業、民用建筑項目、市政公用工程項目、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和其它工程項目。工程項目的評選規模要求如下:
(一)住宅工程項目:
1、建筑面積在30000m2及其以上且設施配套的住宅小區或住宅小區組團。
2、建筑面積在2000m2及其以上的單體住宅。
(二)公共、工業建筑工程項目:建筑面積在2000m2及其以上。
(三)獨立安裝工程項目:工程造價1000萬元及其以上,且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工業生產流水線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項目: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及其以上。
(五)園林工程項目:綠化面積為10000m2及其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占地1000m2及其以上的園林建筑群體(含庭園)。
(六)個別工程項目規模較小,雖達不到上述要求,但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影響,有紀念意義,且建筑獨特,工程質量特別好的,本著嚴格控制的原則也可以申報。
第七條 下列工程項目不列入評選范圍:
1、竣工后被隱蔽致使工程質量不能進行復查的工程和保密工程項目。
2、使用建設部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技術或產品的工程項目。
3、工程在施工期間,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或市安全監督站責令停工過的工程項目。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邕城杯”獎的工程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手續符合基本建設程序要求。
2、工程施工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施工技術規范及有關技術標準要求,質量達到現行國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和專業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合格要求,且屬市內同類型工程先進水平。
3、工程項目應在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經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達到合格要求。
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通過十個月及其以上的使用檢驗期,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復檢未發現質量問題。
7、在施工過程中無工程質量事故。
8、工程在施工期間,其安全、文明施工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評定,達到國家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第九條 申報“邕城杯”獎的主要施工承建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1、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擔了主體結構和主要部分裝修裝飾的施工。
2、在以安裝工程為主的工業項目中,承擔了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在以土建工程為主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了主體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市政公用工程和園林工程中,承擔了主體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第十條 一個工程項目除主要施工承建單位外,允許有3家施工企業申請作為“邕城杯”工程的主要施工參建單位。主要施工參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與總承包企業依法簽訂了工程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占總建安工程量的10%及其以上。
3、完成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全部達到現行國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和專業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合格要求,且質量達到市內同類型工程的先進水平。
第十一條 “邕城杯”獎申報工作:
1、一般應由主要施工承建單位負責申報,主要施工參建單位的有關材料可作為申報資料附件。
2、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施工承建單位聯合承包一項工程,并簽訂聯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聯合申報。
3、“邕城杯”獎的項目申報,每個單位最多只能申報5個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 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或存在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受到自治區、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建筑施工企業,從處罰之日起一年內不允許申報。
第四章 申報材料和程序
第十三條 申報“邕城杯”獎的工程項目須提供如下材料:
1、《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邕城杯”評比申報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印件)一份。
3、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一份。
4、反映工程概貌及施工過程質量狀況并附文字說明的照片各兩張。
5,其它反映工程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
以上提交復印件的材料,均須核查原件。凡資料不齊全的工程項目,一律不接受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程序
1、建筑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向南寧市建筑業聯合會或委托的其它有關機構申請,領取《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邕城杯”評比申報表》及有關資料。
2、依次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按要求填寫《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邕城杯”評比申報表》內容和評價意見,開加蓋各單位法人公章。
3、將《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邕城杯”評比申報表》交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4、將工程項目申報材料送交南寧市建筑業聯合會,由南寧市建筑業聯合會依據本辦法對工程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沒有通過初審的工程項目告知申報單位。
第五章 工程評審
第十五條 “邕城杯”獎評選程序:
1、南寧市建筑業聯合會根據當年申報的工程項目情況邀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同志及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
2、評審委員會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核查組,對通過初審的工程項目進行核查。
3、核查組對工程項目進行實地檢查,并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4、評審委員會根據工程的申報資料和核查組的核查報告,通過審查資料、觀看工程錄像、質詢、討論、評議等程序進行評審,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擬獲獎名單。
5、對擬獲獎工程項目和擬獲獎單位實行公示制度。南寧市建筑業聯合會通過《南寧晚報》向社會公示擬獲獎項目和擬獲獎單位名單,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方能最后獲獎,如有異議,則由評審委員會重新評議。
6,南寧市建設局根據公示情況,批準獲獎工程項目和獲獎單位。
第十六條 工程核查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查閱工程有關的檔案資料:
1、立項審批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立項報告、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工程報建批復文件等。
2、工程項目的全套質量管理資料。包括技術管理資料與質量控制資料。
3、工程監理的全部質量管理資料。包括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和監理過程資料。
二、實地核查工程質量。凡是核查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都必須予以核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核查組單獨聽取建設單位(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
第六章 獎勵
第十七條 南寧市建設局每年召開表彰大會,向榮獲“邕城杯”獎的主要施工承建單位授予“邕城杯”獎牌和獲獎證書;向主要施工參建單位和監理單位頒發獲獎證書。
第十八條 南寧市建設局向全市通報表彰獲獎單位和獲獎工程項目。
第七章 紀律
第十九條 申報“邕城杯”獎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取消申報資格、取消獲獎資格的處分。
第二十條 受理申報的工作人員、工程核查人員、評審委員會成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收受相關單位及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撤消負責申報受理、工程核查、擔任評委等資格的處分,并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所在單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獲獎的工程項目,在保修期內若發現嚴重質量問題的,由南寧市建筑業聯合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將鑒定結果及處理意見上報市建設局。經市建設局核定,工程確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給予取消其“邕城杯”榮譽稱號,并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此前所發有關評比辦法和補充意見一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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