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建設工程麥積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進一步提高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甘肅省建設工程飛天獎評選辦法(2018年修訂)》(甘建工[2018]1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麥積獎每年評選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優中選優”的原則。麥積獎數量控制在每年度25項以內。
第三條市建設局負責麥積獎的評選工作,設立市麥積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選的組織實施工作。
麥積獎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專家委員若干名組成。評委會主任委員由市建設局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處主要負責人擔任;專家委員從評審委員會設立的麥積獎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麥積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處,辦公室主任由主要負責人兼任,負責麥積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麥積獎申報、資料初審、現場復查等工作,組織麥積獎評審委員會召開麥積獎評審會。
第四條 麥積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建麥積獎評審專家庫,專家庫通過公開征集組建,每2年更新一次。由從事建筑、市政、園林、交通、水利等行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等管理工作10年以上,擁有工程類國家注冊資格或高級及以上職稱,具有工程建設豐富經驗和突出成就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組成,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五條參加麥積獎評選的工程為我市境內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下列各類新建、擴建工程: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業、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園林工程。
以上四類工程的規模應符合附件1的規定。
個別規模較小,但施工質量優良、建筑風格獨特、社會影響力大或者技術上實現重大突破的工程也可申報。
第六條下列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保密工程及全部或大部分被隱蔽難以檢查的工程;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超越資質范圍承攬的工程;
(三)發生過工程質量事故、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事件的工程;
(四)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有不良行為記錄或被建設等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工程;
(五)違反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使用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產品)的工程;
(六)參加過麥積獎評選而未獲獎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受理和初審
第七條申報麥積獎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定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節能、節地、節水、節材與環保的規定,工程設計先進合理;
(二)竣(交)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經過1年以上使用,沒有發現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滿足使用功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備案;
(三)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條(一)、(二)款條件外,入住率應達到40以上;
(四)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采用建設部現行“建筑業10項新技術”不少于6項;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實行了質量管理標準化,施工過程中實施了質量樣板引路;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組織3至5名相關專業的專家,對地基基礎(市政路基)、主體結構(市政道路結構層)施工進行各不少于1次的中間質量檢查,并有完備的檢查記錄和評價結論;
(七)工程項目宜為市級文明工地或市級標準化工地。
第八條 麥積獎工程由項目主要承建單位作為申報單位提出申請;對實施總承包模式的項目,施工企業總承包的,由施工企業作為申報單位牽頭提出申請,其他非施工企業總承包的,由項目主要承建單位作為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總承包單位應積極配合。
(一)麥積獎工程由建筑業企業自愿申報,縣區建設主管部門擇優推薦參加評選。
房屋建筑和市政園林工程,經工程所在縣區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麥積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二)專業工程,經市級有關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可由行業協會)或其指定的機構審核后,報麥積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三)由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處實施監督的工程,直接向麥積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四)推薦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申報條件的審查工作,嚴格把關,優中選優、實事求是的進行推薦,確保推薦質量。
第九條 申報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是指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對實施總承包模式的項目,可以是與項目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一)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應是承建主體結構的施工單位;
(二)工業建設項目,應是承建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單位或是承建主廠房和與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單位;
(三)交通、水利、市政、園林工程中,應是承建主體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單位。
第十條 申報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是指參與申報工程施工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含勞務分包單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應占10%以上。每個申報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不得超過3家,當有3家以上參建單位工作量超過10%且均有參加申報意愿時,按工作量由大到小排序取前3家申報。
第十一條 兩家以上建筑業企業組成聯合體承包一項工程,可以聯合申報麥積獎。對于分標段發包的大型建設工程,兩家以上建筑業企業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不同標段的施工承包合同,
每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均在20%以上的,可作為承建單位共同申報;與建設單位簽訂分標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業企業,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在20%以下,但超過10%的,可作為參建單位申報。
第十二條麥積獎申報資料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天水市建設工程麥積獎申報表》(見附件2)。申報表應提交原件,表中的簽字均應由本人親自簽署,蓋章均應是單位公章。
(二)工程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文件及驗收記錄的申報資料(見附件3)。提供的資料應準確、真實,文件、證明材料和印章應清晰,容易辨認。
(三)反映工程質量的彩色照片20張,其中應包括工程全景照片1張、反映樣板引路的照片不少于2張、竣工標識牌的照片1張。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中間檢查記錄(附件4)。中間質量檢查應由主要承建單位企業質量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專家可邀請本項目建設、設計、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等相關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也可邀請麥積獎評審專家庫或者其它單位的專家,專家資歷應能夠達到麥積獎評審專家庫的要求,其中非本單位專家人數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五)麥積獎的申報資料由申報單位負責匯總整理并提交,其他各參建等相關單位的資料由申報單位統一匯總。申報單位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麥積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報麥積獎評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定,經審定通過初審的項目進入復查階段。
第四章工程現場復查
第十四條 麥積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復查專家組成復查組對通過初審的工程進行復查。復查專家在麥積獎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每組2-4名,原則上每位復查專家連續參加復查工作不超過2年。
第十五條 各項目推薦單位應積極配合麥積獎現場復查工作,通知申報單位做好復查準備工作。申報單位負責通知建設、使用、設計、監理、項目總承包、參建單位及項目質量監督機構相關人員參加現場復查。工程復查的內容和要求: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施工和質量的情況介紹;
(二)聽取建設、使用、設計、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復查組與上述單位座談時,受檢施工單位的人員應當回避;
(三)查閱工程建設的前期文件、施工技術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等;施工資料應包括該項目所有承建單位和參建單位的資料;
(四)實地檢查工程質量。
復查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申報單位應予滿足,回避或拒絕的直接取消評選資格。
第十六條 工程復查工作完成后,復查組向麥積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復查報告,對工程復查情況提出評價,做出“上好”、“好”、“較好”三類的評價,并提出“推薦”或“不予推薦”的意見。麥積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復查組的復查情況匯總后形成麥積獎復查情況總體報告,提交麥積獎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五章評審會評審、公示
第十七條 麥積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麥積獎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對經過現場復查后推薦評審的工程進行評審。麥積獎評審會的評委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專家委員組成,其中隨機抽取的專家評委不少于評委總數的50%。參加復查工程的專家不再擔任評委。
評審會議到會評委達到應到人數三分之二,且評審專家評委不少于評委總數50%時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評審會議通過聽取麥積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審查申報資料、質詢、評議,最終以記名投票方式評選麥積獎工程,同意得票數達到實到人數三分之二視為評審通過。
第十九條 麥積獎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工程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定后,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中如遇舉報或投訴的工程,由麥積獎評審委員會成立專門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核查后無異議的工程正式公布。
第六章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獲獎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授予獎牌和榮譽證書,對主要參建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項目總承包單位授予榮譽證書;對獲獎工程的主要承建、參建單位的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授予榮譽證書。
第二十一條 各級建設及行業主管部門應支持建筑業企業爭創麥積獎工程,對獲得麥積獎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在開拓市場和承攬工程任務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在企業誠信評價體系中給予加分。工程建設單位應支持和鼓勵承建單位創麥積獎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第七章紀律
第二十二條 申報麥積獎工程的企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為申報工程拉選票,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的申報企業,取消本單位本年度所有項目參評資格。
第二十三條工程復查和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復查和評審專家不得參與本單位申報工程的復查和評審。
第二十四條工程復查專家、評委及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守紀律,嚴格遵守相關廉潔自律規定;
違反規定的,取消其資格,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 麥積獎評審工作不得向申報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獲獎工程如發現質量問題的,麥積獎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復查鑒定,經鑒定確認不符合麥積獎評選條件的,取消該工程麥積獎稱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天水市建設工程麥積獎評選辦法》(天市建〔201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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