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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西安市建設工程雁塔杯獎(市優質工程)

      發布時間:2019-12-02

      西安市建筑工程“雁塔杯”獎(市優質工程)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落實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鼓勵建筑業企業強化質量管理,爭創一流工程,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質量總體水平。參照《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安市建筑工程“雁塔杯”獎是我市建筑業行業工程質量最高榮譽獎(市優質工程),以下簡稱市“雁塔杯”獎。
      我市境內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均可由工程主要承建施工企業自愿申報或區、縣擇優推薦上報市“雁塔杯”獎評審委員會評選。
      市“雁塔杯”獎每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  市“雁塔杯”獎評選,由西安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選工程項目范圍


      第四條  申報市“雁塔杯”獎評選的工程項目應是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建成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三年以內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資總額在2000萬以上工業、交通、水利、通信、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土建和設備安裝)。
      (二)投資總額在1000萬以上的城鎮道路、廣場、橋梁、隧道、河湖治理及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道路照明、園林、綠化、環衛等市政工程。
      (三)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縣上可放寬至600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樓、圖書樓、教學樓、辦公樓、寫字樓、博物館、會展館、商場、體育場等公共性建筑物。
      (四)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區和單幢住宅)。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面積4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區或住宅小區組團。
      2、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縣上可放寬為4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單幢住宅工程。
      (五)個別工程規模較小,達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特殊影響或紀念意義并工程質量有代表性的項目,也可申報評選。
      第五條  下列工程不列入評選工程范圍:
      (一)西安市行政轄區以外的工程項目;
      (二)未超過總體工程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改造工程;
      (三)保密性及地下隱蔽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西安市“雁塔杯”獎評審委員會每年根據西安地區建筑業行業的竣工工程數量及完成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確定獲獎工程數量,按核驗得分多少優先錄取。
      第七條  申報市“雁塔杯”獎的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設計(工業項目包括生產工藝設計)合理、先進、符合國家和行業設計標準規范,達到市內同類型工程的先進水平。建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工程必須符合市區規劃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標準,并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建設過程中無違法、違規行為。
      (二)工程施工符合國家和行業施工技術規范及有關技術標準,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先進合理,符合抗震和節能規范要求并經檢驗合格。
      (三)在施工過程中未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并已獲得“西安市建筑結構示范工程”稱號。
      (四)工程技術資料完整、規范、真實、有效。
      (五)建設單位已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了竣工驗收,并經當地區、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住宅小區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小區總體設計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標準;
      2、公共配套設施均已建成;
      3、所有單位工程質量全部達到驗收標準。
      (七)申報工程應為上年度9月1日以前竣工驗收并經過一年以上且不超過三年的使用期,沒有發生質量問題及隱患的工程。
      (八)工程項目的使用、生產能力已達到設計要求,各項經濟指標達到本專業同類項目國內先進水平。
      第八條  為鼓勵參與工程建設的所有企業共創市“雁塔杯”獎工程,一項工程除主要承建施工企業外,滿足以下條件的參建單位也可參與市“雁塔杯”獎評選。
      (一)與總承包企業簽訂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總量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質量全部達到驗收標準;
      (四)工程監理單位,可以參與市“雁塔杯”獎評選活動。
      第九條  兩家以上施工企業聯合承包一項工程,并簽訂有聯合承包合同,可以申報市“雁塔杯”獎。住宅小區或小區組團如果由多家施工企業共同完成,可由多家企業共同申報,或者由小區開發單位申報。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申報市“雁塔杯”獎的工程由創建企業提出申請或由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企業共同提出申請。由評選辦公室對其評選資格進行初審。
      第十一條  項目初審后,應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報資料總目錄,并注明各種資料的份數;
      (二)《雁塔杯獎申報表》一式兩份;(附后)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四)工程概況和施工質量情況的文字說明;
      (五)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證;
      (六)市建委設抗處的設計質量審查報告和市節能辦的節能審查驗收報告;
      (七)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和備案資料;
      (八)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
      (九)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說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20張和幻燈片或錄像資料(包括基礎、主體結構施工實況);
      第十二條  申報市“雁塔杯”獎核驗的文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須使用由西安建筑業協會統一印制的《雁塔杯獎申報表》,復印無效。表內簽署意見的各欄,必須寫明對工程質量的具體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證明和印章等必須清晰,真實;
      (三)申報資料必須準確、真實,并涵蓋所申報工程的全部內容。資料中涉及建設地點、投資規模、建筑面積、結構類型、質量評價、工程性質和用途等數據和文字必須與工程一致,如有差異,應附相應的變更手續和文件說明;

      第五章  復  查


      第十三條  西安建筑業協會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工程進行復查。復查人員由不少于5名的技術專業人員組成。
      工程復查專家由各會員企業及設計、科研、大專院校按條件要求推薦,西安建筑業協會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將符合要求的人選輸入市“雁塔杯”獎工程復查專家庫。每年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四條  工程復查的內容和要求:
      (一)聽取承建單位對工程施工和質量的情況介紹。主要聽取工程特點、先進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措施的實施,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水平和質量評定結果。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水平,凡是復查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各有關方面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聽取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復查組與使用單位座談時,主要承建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查閱工程有關的技術資料。
      (五)對工程復查情況進行現場講評。
      (六)復查組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核查表和核查報告。

      第六章   工程評審


      第十五條 西安市“雁塔杯”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雁塔杯”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有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市“雁塔杯”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第十六條  西安市“雁塔杯”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評選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西安建筑業協會。
      第十七條  評審工作堅持嚴格、認真、公正、公平的原則。評審會議須由評審委員本人參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被推薦工程的申報資料和工程復查組的匯報,通過審查、觀看工程幻燈片或錄像、質詢、討論、評議,最終以投票方式確定獲獎工程。
      第十九條  評審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同意票數占出席評審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者,該工程即獲通過。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條  市建委和西安建筑業協會每年召開頒獎大會,向獲得市“雁塔杯”獎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授予市“雁塔杯”獎獎杯、證書,對獲獎項目的主要參建單位頒發獲獎證書,在全市通報表彰。主要承建施工企業可在獲獎工程上鑲嵌榮譽標志。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市“雁塔杯”獎工程的施工企業,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增加信譽分。有條件的地區、部門和企業可對獲獎企業和有關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第八章  紀  律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工程項目,應當堅持標準,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做好工程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通報,直至撤銷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人員和專家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直至撤銷其參加工程復查或評審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已獲得市“雁塔杯”獎的工程,如在使用中出現較大的質量問題時,評審委員會有權決定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鑒定,并有權取消該工程所得的榮譽,收回獎杯和證書。
      第二十六條  西安建筑業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西安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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