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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

      發布時間:2019-11-26

      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激勵施工企業增強質量意識,爭創精品工程,提高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參照江蘇省“揚子杯”優質獎評審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是宿遷市建設工程質量最高榮譽獎,評選范圍為市內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的各類建設工程。
          第三條  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每年評審一次,工程評審數一般控制在該年度竣工工程數量的10%左右。
          第四條  評審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市直各有關部門參與。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五條  成立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建管(造價)處,具體工作委托市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六條  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若干,由市直有關部門領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科學技術委員會聘任專家和市內其他具有高級職稱的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領導和組織評審工作,制定評審辦法,召開評審會議,組織專家現場檢查,審定評選結果,研究解決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推薦申報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項目。
          

      第三章  評審范圍


          第七條  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評審范圍及工程規模:
          1、住宅工程:單體多層住宅工程3000㎡及其以上;住宅小區20000㎡及其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積4000㎡及其以上;
          3、工業廠房工程:建筑面積3000㎡及其以上;
          4、獨立的安裝工程,工程造價500萬元及其以上,且應是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工業生產流水線工程; 
          5、單項裝飾裝修工程:工程造價500萬元及其以上,對新建工程的裝飾裝修應由主要承建單位以單位工程申報,符合條件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可作為主要參建單位申報;
          6、園林和環境工程: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園林建筑、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繕工程和以城市綠化景觀為主的環境整治工程;
          7、市政公用、環保工程:工程造價500萬元及其以上;
          8、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專業工程:工程造價2000萬元或單項合同項目500萬元及其以上;
          9、無具體劃分規模標準的工程,其工程造價500萬元及其以上;
          10、個別工程規模較小,達不到上述要求,但有重大影響、有紀念意義,且建筑風格獨特,有代表性,工程質量特別好,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報。
          第八條  下列工程不列入評審范圍:
          1、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隱蔽、工程質量不能進行復查的工程;
          2、已參加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評選而未獲獎的工程。 
          

      第四章  申報條件和辦法


          第九條  申報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建設程序;
          2、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3、工程設計合理、先進,符合國家和行業設計標準、規范;
          4、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先進、合理,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5、申報工程為多個單位工程時,所有單位工程必須全部符合質量標準,其中住宅小區公共配套設施均應建成,且入住率達到30%以上;
          6、在施工過程中沒有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未發生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
          7、工程竣工驗收后,經過一年的使用檢驗,未發現質量問題和隱患,住宅小區沒有發生3起以上工程質量問題投訴;
          8、申報工程自竣工驗收到申報時限,大中型項目不超過3年,一般項目不超過2年。
          第十條  申報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應由主要承建單位(包括總承包單位)負責,主要參建單位有關材料可作為申報資料附件。如兩個及以上參建單位聯合承包一項工程,并簽訂了聯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聯合申報。如各參建施工企業完成的工作量大致相同,可由業主或開發單位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的主要承建單位、主要參建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主要承建單位:
          1、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擔了主體結構和部分裝飾裝修的施工;
          2、在以安裝為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了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在以土建工程為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主廠房和其它與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電力、園林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擔了主體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參建單位:
          1、與總承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造價占總建安造價的20%及其以上;
          3、完成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須全部符合質量標準。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受到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或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建筑施工企業,一年內不允許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辦法 
          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由施工企業自愿申報??h(區)主管的工程,由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推薦;市有關部門主管的工程,由市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推薦;市有關部門與地方合資建設的工程,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地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共同組織推薦。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的內容
          申報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須提供如下材料:
          1、《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申報表》(一式兩份);
          2、工程項目計劃任務書、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復印件各一份;
          3、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書復印件各一份;
          4、工程承包合同或聯合承包合同復印件一份;
          5、主要參建單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資料復印件各一份;
          6、工程概況和施工質量情況的文字資料(3000字以內、一式兩份); 
          7、反映申報工程施工工藝、技術措施和質量水平合理性或先進性的證明文件(原件)或證書復印件一份;
          8、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一份;
          9、工程監理工作報告一份;
          10、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說明的工程各部位照片10張以上;
          11、有解說詞的工程多媒體光盤(10分鐘以內);
          12、建筑節能專項審查意見一份;
          13、使用新墻材、散裝水泥的證明材料一份;
          14、建筑無障礙建設情況說明;
          15、其它反映工程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工程評審


          第十五條  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評審程序:
          1、發布有關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評審通知和評審計劃;
          2、各縣(區)和市有關部門,按照評審通知、評審計劃和本《辦法》要求,組織本地區、本部門的推薦工作,向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評審委員會推薦、報送資料;
          3、評審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對推薦資料進行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列入評選范圍;
          4、評審委員會根據符合申報條件的工程類別和數量,成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業檢查組(每組4-5人);
          5、專業檢查組對申報的工程進行核查,并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6、評審委員會根據工程的申報資料和專業檢查組核查報告,通過審查資料、觀看工程攝錄圖像,質詢、討論、評議等程序,審定獲獎名單;
          7、評審委員會對擬表彰名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8、公布評審結果。
          第十六條  工程核查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聽取承建單位對工程施工和質量的情況介紹。主要介紹工程特點、難點,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措施,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情況。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水平。凡是檢查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聽取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檢查組與使用單位座談時,主要承建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查閱工程有關的檔案資料:
          1、立項審批資料,包括工程立項報告、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工程報建批復文件等;
          2、全部技術與質量資料;
          3、全部管理資料。
          上述資料中,按照有關規定,應該是原件的必須提供原件。
          (五)工程核查采用量化打分法。
          第十七條  實行評審工作公示制,接受社會監督。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有關部門推薦的工程須在轄區或系統內進行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評審通過擬表彰名單在全市范圍內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 
          第十八條  實行評審工作責任追究制。申報、推薦、復查、評審等各個環節有關責任人應對其行為負責。申報企業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申報資格;推薦單位失職,把關不嚴的,全市通報批評;評審委員會及專業檢查組成員責任心不強,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取消其成員資格,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十九條  獲得“項羽杯”優質工程獎的工程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項羽杯”獎牌和獲獎證書,向主要參建單位頒發獎牌和獲獎證書,向工程監理等單位頒發證書,并通報表彰。
          各地、各部門和企業依據宿政規發[2010]3號文件精神,對獲獎單位及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獎勵。

          第七章  紀律


          第二十條  受理申報的工作人員、工程檢查人員、評審委員會成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收受企業及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撤銷負責申報受理、工程檢查、評委資格,并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所在單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已獲獎工程,若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和隱患,市有關部門將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鑒定,評審委員會有權做出取消該工程獲獎稱號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參加江蘇省“揚子杯”獎評審的工程,由市“項羽杯”評審委員會在獲得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的工程中擇優向省“揚子杯”獎評選委員會推薦。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宿遷市“項羽杯”優質工程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宿建發【2006】102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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